美国EB-IA/NIW移民法案研读之高收入篇
EB-1A所要求的“高薪水或其他显著高昂的报酬”必须是申请人已经获得的与其所在国行业顶端的那些与申请人担任同样职位履行相似职责的同行的收入相比较高的基本工资、奖金、及其他同属干按荣获得的性质的收入。
根据移民局的政策备忘录及以往的案例,条标准有以下几点具体要求:
①申请人必须已经获得(hascommanded)高薪水或高报酬;
②申请人应将其收入与“或许有帮助(maybehelpful)”的薪水统计网站提供的数据进行比较;
③可以比较的收入只有基本工资和其他也属于按劳获得(forser-vices)性质的延伸收入;
④与领域内其他人相比(inrelation to othersin thefield),获得了高薪水或其他显著高昂的报酬(highsalary or other signifi-cantly high remuneration),比中国和美国都显著高。
1.申请人应将其收入与“或许有帮助(may be helpful)”的薪水统计网站提供的数据进行比较。
ⅰ.劳工统计局
ⅱ.劳工部的职业生涯一站式网站
ⅲ.劳工部外籍劳工证办公室的在线工资资料馆
由上可知,高收入或高报酬这条标准要求的是申请人的收入水平超过绝大多数同行。要论证这一点往往不只是对比统计数据这样简单,申请人和律师需要调查了解整个行业的收入和分配状况,向移民局点明申请人在其中所处的相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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